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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首页 -> 政策法规  
      同一年度可分别享受两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特殊情形
     发布时间:2019/11/26    来源:   阅读次数:464
     

      对于增值税加计抵减,如果同一纳税人既符合10%加计抵减政策条件,也符合15%加计抵减政策条件,可以适用优惠力度更大的15%加计抵减政策,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,这是基本规则。

      闻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7月至9月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%,现代服务销售额占比8%。该公司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?

      看到此问题,特别是看到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2%这个数据,马上想到的肯定是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,以下简称“财税87号公告”)关于“允许取得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,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15%政策)”的规定。

      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,按照财税87号公告的规定,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,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,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
      由于该公司是在2019年7月份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至9月份时经营期不满12个月,应按照实际经营期7月至9月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如题所示,该公司2019年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比为52%,已超过了50%,因此,该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可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该公司应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,并在2019年首次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(或前往办税服务厅)提交提交《适用15%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,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勾选。

      至此,看似“该公司在2019年应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”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,即,该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可适用15%加计抵减政策。但是,完整的正确答案并非如此,摘了西瓜固然高兴,可也别摘了西瓜丢了芝麻,我们不能忘记了在加计抵减15%政策施行之前还有一项加计抵减10%政策。

      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的规定,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(四项服务)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)。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实际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并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。

      由于闻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是2019年7月份,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期间即7月至9月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销售额(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)占比为60%(52%+8%),已超过了50%,因此,该纳税人还可以在2019年7月至9月适用加计抵减10%政策。

      再者,由于政策规定纳税人须在确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才可以按10%计提加计抵减额,同时政策还规定,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0%政策,因此,该公司在10月份以前是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的,只能在10月份确定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才能开始计提加计抵减额。对于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。

      为简化核算,闻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,一次性将自2019年7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,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,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四)》“二、加计抵减情况”第2列“本期发生额”中。

      不可疏忽的是,该公司还应在2019年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,通过电子税务局(或前往办税服务厅)提交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,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。

      提示:同一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,在同一年度可分别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和加计抵减政策的(但不能叠加适用两项政策),应在年度首次适用时,分别提交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和《适用15%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,两类声明不可互相替代。

    相关文章: 享受两项加计抵减的情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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